凡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第一个孩子年满三周岁零三个月后(女方年龄满28周岁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按以下程序申请二孩生育指标: 1、夫妇双方在每年的单月(即1、3、5、7、9、11月)的2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市二孩生育指标审批表》一式三份,交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注意见并盖章。 2、经女方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复核签字盖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审查核实,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政务公开栏》公布7天时间,接受监督。 3、经公布无疑议的,由乡镇办人民政府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以正式文件将本乡镇办期内所有申请生育二孩符合政策夫妇名单连同《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于月底前上报县区市计生局。 4、计生局经过再次审核,在双月的15日前将审批的二孩生育指标以正式文件连同《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等下发到乡镇办,乡镇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二孩生育证》送到申请生育对象手中,并通知其凭《二孩生育证》终止避孕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5、对经审核不予发放二孩生育指标的,县区市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信函或直接送达的形式将《咸阳市不予发放二孩生育指标通知书》送抵申请人手中。 6、二孩生育指标在批准生育年度内有效,跨年度无效。对仍要求生育的,须重新按以上程序申请、审批。 7、二孩生育指标在本县区市范围内有效。对持二孩生育指标因故迁移到外地(本县区市以外)的夫妇,须及时告知原县区市计生局收回《二孩生育证》,由其将原有的相关资料寄到所迁入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按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流出(入)人口一年以上欲申请二孩生育指标的夫妇,必须持有流入(出)地乡镇办及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相关证明,再按程序办理。 8、对持二孩生育指标怀孕后,无正当理由终止妊娠或孩子出生后去向不明的,不再安排生育指标,确有正常原因的,应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效证明。 9、申请二孩生育指标夫妇属再婚夫妇的,应出具双方婚育史证明和法院判决书原件等证件,并经计划生育部门调查核实,否则,不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