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生育一孩政策、具有合法婚姻夫妇双方,可自主安排生育时间,不再申办一胎《生育证》,实行生育登记备案制度。 1、育龄青年在办理结婚手续时,由单位、社区(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或民政干部发给“生育指南(须知)”和《婚姻生育状况表》,婚后一月内将填写完整的《婚姻生育状况表》交女方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并建立服务联系卡。 2、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采取多种形式对已婚夫妇进行孕前优生优育培训服务。 3、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持优生优育培训证到女方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其婚姻生育状况,认定确属一胎生育后向其发放《生殖健康服务册》,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档案,并进行跟踪服务。 4、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应在30天内及时统计出生,同时做好产后妇女保健宣传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各项服务工作。 5、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3个月内由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计生专干持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生育状况表》等相关证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介绍信”及《独生子女证》。 6、已婚育龄夫妇持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介绍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婴儿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婴儿报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