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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医疗保险IC卡使用管理的通知

收藏 分享 2009-3-19 12:10| 发布者: 妈网客服@xa| 查看数: 1494|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一、《西安医疗保险卡》仅供参保者本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涂改。
二、《西安医疗保险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三、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属个人帐户支付可以单独使用医保卡;需基金支付和《专用病历》同时使用。
四、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每月累加,且长期有效。
五、长期驻外或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西安医疗保险卡》只能在开通了刷卡网络的西安市医疗机构(药店)使用,在省、区医保网络刷卡设备上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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