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流动的育龄人口、应持本人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合法的婚姻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身份证及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审核办理。 3、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5、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人员,应当要求及时补办。 6、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验后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