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办法 |
负责处室 |
莲湖区 |
经办人 |
莲湖区管理员 |
政策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西安市、莲湖区有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具体规定 |
事项申办条件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以下少数民族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以上六款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2、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户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以上1、3款规定。 (三)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 |
申报材料 |
除必须填写《二孩生育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具备结婚证书(复印件)和女方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的户籍证明外,不同条件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已通过鉴定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审批表》 2、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1)经指定的两个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诊断证明 (2)合法收养手续 3、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以下少数民族的: (1)夫妻双方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1)地、市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5、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1)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证》。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1)初婚未生育过的、丧偶的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2)离婚的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未婚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并提供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书和计划生育部门已处理手续 7、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1)村委会出具的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证明 8、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参照民政部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标准》掌握 9、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孩的。 |
办事处理流程 |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经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核实后报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3、女方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农工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区计划生育局; 4、区计划生育局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自接到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给生育证;对不予发给生育证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5、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怀孕的,不得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溺婴、弃婴或者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要求再生育的,不发给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