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权限
- 100
- 精华
- 0
- 注册时间
- 2010-11-23
- 帖子
- 4308
- 积分
- 38347
- 经验值
- 38347
- 爱心活力豆
- 7
- 宝宝生日
- 2009-05-21
- 地区:
- 雁塔区
- 街道:
|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有些购房者不愿将其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就想出了借用亲属,朋友的名义购房。这样操作有没有风险呢?下面将通过案例予以解析。# K& f$ G* }" A1 ^9 ~6 I' @+ z
【案情简介】
) l& W$ @( N, E! v( J% s- r4 u 2009年3月份,王先生看中了位于本市中心地区的一套二手房。由于手头资金不足,王先生想办理期限较长的贷款。但是因为王先生年龄大了,银行对贷款人年龄有限制,无法办理长期贷款。于是王先生找其侄女小王协商,以小王的名义办理贷款,由自己按月偿还,房屋登记在小王的名下,小王表示同意。后在各方的相互配合下,王先生以小王的名义办理了购房和贷款手续,该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在此期间,在他人的建议下,王先生让小王向其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表明上述房屋系王先生出资购买,仅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愿意积极配合王先生办理此房屋的买卖、租赁等事宜。后该房屋所在区域房价大涨,小王便打起了将房屋据为所有的坏主意。其利用便利条件,从王先生处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然后自己出钱将银行贷款还清,准备出卖该房屋。王先生得知此消息后,急忙与小王商谈此事,但小王坚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自己的。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小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3 C1 t2 [9 v* k0 L# ] 【法院判决】7 g/ O1 i3 |5 c7 m2 @+ K u
法院依法确认该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由小王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U0 r" d% Q0 L1 W
【律师说法】
- M$ v& d) m7 I; U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法院之所以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是由于王先生用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购买该房屋由其出资的事实及与小王之间只是借用小王名义的事实。如本案中王先生一旦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出资及借用事实的情况下,哪就很有可能只享有对被借用人的债权,如果出资的证据都缺失的,则可能真正的购房人对该房屋的债权都难以保证。
9 l/ E- ?& w) k 【律师提醒】
8 J2 e- u/ ]8 B1 R. N! f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对于实际出资购房人来说,可能最终无法得到房产。对于借用人来说,则可能影响到其将来的购房和借贷等,各方都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风险。建议大家,最好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也不要被他人借用名义购房,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一些没有必要的麻烦。
" ^8 D9 `9 b$ P3 C; ]
$ E1 S# k4 N. Y W4 h; P转载
2 c" Z- q, K& f( o: y' t1 \/ p! w6 D
|
|